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8號原告 蔡恭輝蔡清祥 之.
蔡恭興 即蔡清祥之. 蔡恭華 即蔡清祥之. 蔡秀芬 即蔡清祥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秋蘭 律師
參加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陳國棟 複代理人 邱孟鴻 被告 鄭金石
王忠清 王傳進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施明珠 被告林柱
林文生 王春福 張進清 張進全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崑淋 被告 張炳丁
王忠謀 王長慶 王中和 鄭敏娥 蔡東原 蔡燦輝 王皓賢 王謝媚 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宇欣 被告 張進榮
張崑崙 張崑地 張崑國 張碧蓮 兼上列五人訴訟代理人 張進發 被告 林崑彬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崑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已於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土地登記面積為三二五0.六四平方公尺,惟分割方案所載分割後各筆土地面積總和為三二五0.六七平方公尺),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二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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