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侵上訴字第1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15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瑞騏輔佐人林沛君選任辯護人 陳榮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瑞騏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瑞騏前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