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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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222號聲請人 周吳添 即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條、第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本會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要點(民國102年2月6日金管法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遂於103年10月20日召開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議決議修訂本會捐助章程第10條、第12條如附件所示,並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3年11月19日以金管銀國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同意備查,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組織及捐助章程、新舊捐助章程及修正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主管機關核備之准予變更備查函文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件:章程對照表┌────┬──────────────┬──────────────┐││原條文│修正條文│├────┼──────────────┼──────────────┤│第十條│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第二項│通知連同議案議程送達各董事,│通知連同議案議程送達各董事,│││會後必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會後必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機關備查。│├────┼──────────────┼──────────────┤│第十二條│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本會每年十二月底│月三十一日,本會每年十月底前│││前應檢具經董事會通過之下年度│應檢具經董事會通過之下年度業│││業務計劃及預算書函送主管機關│務計劃及預算書函送主管機關備│││備查;另於每年三月底前檢同上│查;另於每年三月底前檢同上年│││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函送主│度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函送主管│││管機關備查。│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