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 莊金平 被告 吳桂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坐落於苗栗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之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價值,即原告 陳報 之新臺幣(下同)337,50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