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國順 間請求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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