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更一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台灣真珠樂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柳澤雅勝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
韓忞璁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昌
林鉦能 張訓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4年5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4年6月10日上午11時10分於本院第4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張升星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杜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