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5號原告 陳惠娟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
魏翠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芊威建設有限公司黎傳福 間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27,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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