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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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129號上訴人書香怡園商行(即 歐陽 阮阿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國恩 因104年度訴字第4129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