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更(七)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七)字第58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邱鎮北選任辯護人蔡亞寧律師
張迺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3年度訴字第2209號,中華民國84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