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重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31號上訴人沿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
三審裁判費為15萬元整,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㈡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謝肅珍法官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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