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余枝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1月23日將其收押在案。
二、經本院於95年2月15日訊問後,並於95年2月15日裁定被告
2人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事由,認被告2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95年2月23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經本院於95年4月17日訊問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2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陳靜茹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