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更(二)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更(二)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更㈡字第22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在琦 律師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戊○○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志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翁芳靜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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