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10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95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8,886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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