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小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小字第17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50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林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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