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小字第17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50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林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