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24號聲請人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王舒薇 相對人御名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銀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28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300,00
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本金5,0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依約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及授信約定書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