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76號原告 莊煒熔 被告 李冠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轉於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按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於民國94年4月12日結婚,婚後居住於台中市○區○○里○鄰○○○路○段147之9號12樓之1,原告起訴主張不堪被告同居之虐待之離婚事由,亦係發生在上開處所。揆諸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爰依前揭法條規定,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