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彥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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