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9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素珍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信用卡卡號?所請求新臺幣39,739元究消費款、費用、利息各為多少,應分別表明並陳述如何計算所得。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