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原告戊○○
丁○○乙○○○甲○○丙○○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 律師
蘇文奕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台南縣南化鄉公所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零捌拾萬元,即原告戊○○、丁○○、乙○○○部分各為新台幣伍佰零陸萬元,折合銀元各為壹佰陸拾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伍佰伍拾叁元柒角,折合新台幣各為伍萬伍仟陸佰陸拾壹元;另原告甲○○、丙○○部分各為新台幣貳拾捌拾壹萬元,折合銀元各為玖拾叁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叁佰零叁元柒角,折合新台幣各為叁萬零玖佰壹拾壹元。惟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捌拾柒元,故原告戊○○、丁○○、乙○○○尚各應繳納新台幣伍萬壹仟柒佰貳拾捌元,原告甲○○、丙○○尚各應繳納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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