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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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附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
丙○○甲○○被告丁○○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營糖廠法定代理人 鍾辛勤 被告私立南光高級中學設台南縣新營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陳鍾昶 右列被告丁○○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四四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黃光進法官張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木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