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九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起訴狀、庭期通知書及送達證書英文譯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業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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