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2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二五五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一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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