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60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榮元
被   告  謝昊君謝西福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信用卡債務新臺幣196,487元,遂提
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等語。惟依該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25條約定,就契約涉訟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有該約定條款1份在卷可佐,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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