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592號
原   告 巨龍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瑞存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分攤工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正森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叁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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