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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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聲請人依土地登記謄本更正附表土地部分之記載,所有權人處亦一併更正。
(二)請補繳債務人乙○○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宣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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