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022號
反訴原告 陳淑娟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吳順琴 即 景衡 室內裝修設計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0,4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