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022號
反訴原告  陳淑娟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吳順琴景衡 室內裝修設計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0,4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