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抗字第2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216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謝翔 合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4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受刑人所簽具之意願回覆表,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受刑人以書面表示「請法院儘可能從輕量刑」、「請法院依法裁量,無意見表示」之意見後,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本案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遞減1月執行刑,對抗告人刑責不符。抗告人還有112年執助敬字第843號毒品案件有期徒刑5月,以及112年度竹簡字第625號傷害案件有期徒刑2月,都尚未與此次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違背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53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確定在案,各罪行為時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前,並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嗣原審依檢察官聲請,以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為基礎,於各刑中之最長期(6月)以上,各刑合併刑期(1年11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性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等情形。
㈡、抗告人雖以前詞提起抗告,惟查原審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係於各罪宣告刑中最長(即有期徒刑6月)以上及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1年11月)以下之範圍內,且未逾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493號裁定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新竹地院111年度訴字第700號判決就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加計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宣告刑後,合計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7月,即原裁定應執行刑並未違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界限,且符合量刑裁量之內部性界限,自難認原審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原審亦於審酌本案各次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犯罪態樣及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給予抗告人適度刑罰折扣,再者,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屬其職權之行使,法院尚無審酌之餘地,受刑人是否尚有其他應合併定執行刑之罪刑,僅能由該管檢察官另聲請法院裁定,法院不能逾越聲請範圍,就檢察官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逕予審酌,是抗告意旨並非可採。綜上,抗告人所提抗告,並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強制換頁==========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妨害秩序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9/12/13110/01/31110/10/0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9偵14026號新竹地檢110偵7807號等新竹地檢110偵1504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89號110年度訴字第767號111年度訴字第700號判決日期110/12/15111/06/29111/12/15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89號110年度訴字第767號111年度訴字第70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1/14111/08/01112/01/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新竹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49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前經新竹地院111年度訴字第70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編號45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0/10/07110/09/3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0偵15044號新竹地檢111偵82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700號112年度訴字第121號判決日期111/12/15112/04/12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700號112年度訴字第12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1/16112/05/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前經新竹地院111年度訴字第70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