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毒抗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毒抗字第591號抗告人即被告 包銘慶 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 律師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裁定(112年度毒聲字第26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12條亦分別定以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被告(下稱抗告人)包銘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抗告人坦承不諱,並有卷附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等證據資料可按,抗告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8年6月6日因停止處分執行出監,此後未再接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足認本件所犯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檢察官裁量後,未採用附條件(含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處遇,而聲請觀察、勒戒,以監禁式之治療方式,求短時間內隔絕被告之毒品來源,務使其專心戒除毒癮,核屬其裁量權之適法行使,形式上無裁量恣意或濫用之情,爰令抗告人應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旨。經核無違法或不當。
三、抗告意旨略以:本次施用距前次施用毒品案件已14年,抗告人坦承犯行,深具悔悟之心,願意參加毒品減害計畫,請指定醫院評估參加戒癮治療,抗告人已經請求醫療協助戒癮,醫師評估抗告人之狀況,認為無庸再次前往診所,即無成癮之跡象,足證抗告人適合參加毒品減害計畫,原裁定未經訊問抗告人並查詢戒癮進度,逕依聲請意旨認定抗告人戒毒意志薄弱、欠缺自律及決心,實有不備理由,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適法之裁定等語。
四、經查:
(一)按現行觀察、勒戒療程之設計,是將施用毒品者視為「病患性犯人」所為之處遇,制度設計之主要目的係著眼於保障其健康權益,具有濃厚的保安處分性質,法院作成決定之流程並非採取對審制度,此與兩造對抗制度下之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聽審權保障強度,未盡相同,於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准觀察、勒戒處分之整個流程,具有一貫及延續性,相對較有彈性。是以,受處遇對象意見陳述機會之行使,本不應侷限於任何形式,無論口頭、書面,亦無論是於警詢、檢察官或法官訊問時之陳述,只要有行使意見陳述之機會,均無不可。稽之卷證資料,本件抗告人迭於警方查獲採尿詢問及檢察事務官訊問時,均詳細陳述本件施用毒品之相關事實及意見,對於檢察事務官提示並告以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時,表示「沒有意見」等語,復對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有無接受轉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或其他戒除毒癮單位之意願時,明白表示「我不願意」等語。足見抗告人於本件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准觀察、勒戒處分之流程中,已有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所陳述之意見業經原審於裁定時予以參考,是抗告人雖未於原審再度陳述意見,原審應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可言。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之規定,係一種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所為預防、矯正措施之保安處分,目的係為斷絕施用毒品者之身癮及心癮,屬強制規定,除檢察官審酌個案情形,依同法第24條第1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或於同法第21條第1項所稱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之情形,可排除適用外,凡經檢察官聲請,法院僅得依法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以查其是否仍有施用毒品傾向,並據以斷定幫助受處分人徹底戒毒之方法,法院尚無自由斟酌以其他方式替代之權。查,抗告人上開所陳已自行戒癮治療等語,核係其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被查獲後,自行前往診所診療,是抗告人所為,並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之規定。是檢察官已斟酌抗告人之個案情節,擇定機構內之處遇,而向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其裁量權之行使,並無明顯違背法令、認定事實有誤或其他重大明顯瑕疵之處,自難任意旨摘其裁量違法或不當。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以抗告人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因而裁定令抗告人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無違法或不當。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楊志雄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頤杰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