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交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交簡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字第126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
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外,增載:被告於民國94年間,因犯公共危險罪(酒醉駕
駛),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8月2
5日分案,以94年度偵字第14129號案偵查,並為緩起訴處分
,並於同年10月26日執行分案,執行緩起訴處分,竟不知悛
悔,於同年11月2日再犯本罪。
貳、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二、刑
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三、酒精濃度
測試紀錄表。四、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附卷
可證,被告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年  1月  18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18日
               書記官馮衍燕
適用法條
刑法:
第185-3條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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