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九號
原告辰○○原告巳○○○原告辛○○原告壬○○原告庚○○原告己○○原告丁○○原告戊○○原告丙○○被告丑○○被告卯○○被告寅○○被告子○○被告甲○○被告午○○被告內政部法定代理人癸○○被告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
二、被告聲明:被告丑○○、卯○○、寅○○、子○○、甲○○、午○○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丑○○、卯○○、寅○○、子○○、甲○○、午○○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劉瓊雯法官黃仁勇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書記官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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