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一八號
原告台南縣白河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進財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四萬四千七百五十七元,該裁定已於九十年七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