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丙○○被告丁○○
戊○○乙○○己○○○甲○○右列被告等因竊佔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勇奮
法官黃光進法官鄭燕璘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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