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8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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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836號債權人 蕭傑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安東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並須具備之程式。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又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7年8月間陸續向債權人借款共計新臺幣92,000元,詎債務人不為清償,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云云。
三、惟查,債權人聲請時未記載債務人之住所地址,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陳報債務人之實際居所地,並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