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69號聲請人 黃國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傑萱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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