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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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13號原告 鄭皇煙 訴訟代理人 鄭培瑲 被告通用不織布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健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23,1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