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02號原告 美仁欣 診所即 蔡正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慧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