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41號原告 李金環
林宗禧 邱寶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 律師被告 褚家蘭
張靜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22,725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407元,惟因原告前於調解時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是以原告尚應繳納88,407元(計算式:89,407-1,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