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7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富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正忠吳麗華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0,400元(即上訴人在本案所受敗訴判決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國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