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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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漢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01年度執聲字第2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漢清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以101年度交簡字第209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9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並應給付被害人家屬 蔡美珠 、 蔡素雲 、 蔡碧雀 、 蔡碧女 、 蔡美惠 、 蔡世明 、 蔡世昌 等人共計新臺幣(下同)80萬元(其給付方式為:自10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完畢止,每月為1期,以匯款方式匯入指定之被害人家屬蔡世明之帳戶,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1萬元,如有1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並於101年6月28日確定。惟受刑人於支付
101年6月份之款項後即未再給付被害人家屬前開每月應給付之款項,核受刑人所為,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而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該條立法意旨係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而修正條文第74條第2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週延。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如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因此,檢察官命受刑人履行緩刑負擔所為之司法處分,固有其裁量權限,然依據前開說明,法院除對檢察官上開司法裁量處分有其審查權限外,立法者仍以違反所定負擔「情節重大」、「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不確定法律概念以及比例原則,賦予法院裁量撤銷緩刑之權限,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孫漢清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於101年
5月31日以101年度交簡字第209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4月、9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並應依前揭方式,向前揭被害人家屬給付共計80萬元,並於同年6月28日確定在案等情,有前揭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審認。又受刑人於101年6月15日匯款1萬元至指定帳戶後,即未給付前揭每月應給付之金額乙節,業據被害人家屬蔡世明提出指定帳戶之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影本在卷可稽,並經受刑人於本院調查時供承屬實,此部分事實固堪審認。然查,受刑人於本院101年11月22日調查時到庭陳稱:伊原本係在船上工作,101年6月份遭解僱,也找不到其他工作,目前沒有收入,伊有想過還款,但可能要等到102年1月,但伊會先借一點錢來給付予被害人家屬等語,嗣並提出其於101年11月月27日匯款1萬元至前揭被害人家屬指定帳戶之匯款紀錄及登記有其於101年5月30日遭解雇之船員證影本存卷可參,經本院核閱屬實,則堪認受刑人於受上開緩刑宣告後,雖僅於101年6月15日匯款1萬元至指定帳戶後,即未給付前揭每月應給付之金額,然係因其於受前揭緩刑宣告後遭解僱而無收入所致,尚無顯有按期給付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給付、無正當事由拒絕給付等情事,又其於本院調查時依傳喚到庭,是亦無逃匿無蹤之情事,復於本院審理後盡速籌措部分款項給付予被害人家屬,堪認雖受刑人確有如聲請意旨所述未履行前揭判決所定緩刑負擔等情,惟此應係因其遭逢解僱後無收入所致,其應尚有履行前揭緩刑條件之誠意,尚難遽認其主觀上惡性重大,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足資認定上開緩刑宣告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受刑人日後若仍有不給付前揭緩刑宣告所定應給付金額之情事,被害人家屬自得再次請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於上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