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597號上訴人 王麗娟 被上訴人 王立信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597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參佰參拾陸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字第597號)不服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5萬7,9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7,336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李昆霖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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