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祺盛(原名王威盛、王祺然)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四年度執聲付字第一四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祺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祺盛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一0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而於民國一0四年一月十二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王祺盛業經法務部於一0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祺盛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一0一年度易字第五0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上訴後,經本院以一0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一三號駁回上訴確定,而於一0四年一月十二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一0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以法授矯字第○○○○○○○○○○0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劉方慈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于誠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