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9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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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9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九0九號
聲請人甲○○
寄台北市○○○路○段○○巷○號六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八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0│││陸佰陸拾││││││││參││├──┼───────────────┼──────────────┼────┼───┼────┼───┤│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九0NX00000000│││參拾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