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五號
聲請人乙○○Ric
甲○○Luc共同代理人 許瑛 琄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高孟焄法官徐璧湖法官朱建男法官沈方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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