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11號再審原告乙○○
(現於台灣新竹監獄執行中)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