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381號
原告鴻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庭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宗逸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本票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850萬元核定之,至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本票,訴訟上之經濟目的同一,不另徵裁判費,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