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039號
上訴人 李芊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