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李逸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曉曼楊喬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違約金起算日(自民國105年11月26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06年11月26日起算)。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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