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簡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470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陳宏榮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最末行有關查獲經過補充「陳宏榮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公務員或員警知悉其犯罪前,向據報前來處理之警員坦承肇事並接受裁判」。
(二)證據部分補充「三重分局長泰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3紙、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宏榮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又被告此一過失行為,同時致告訴人 張政道 、 洪思瑜 2人受有傷害,係一行為觸犯二過失傷害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處斷。再被告於肇事後,在犯罪未被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表明係肇事者,而願接受裁判等情,此有前開自首情形記錄表1份在卷可佐,被告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駕駛機車本應注意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竟疏未注意,貿然迴轉,致發生本件車禍而造成告訴人2人所受傷害,顯有過失,應予非難,兼衡告訴人2人所受傷勢、被告本件過失程度、被告坦承有過失犯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暨其素行、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34705號被告陳宏榮男4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鄰○○路○段
○○巷○弄○○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宏榮於民國108年9月5日19時2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機車,沿新北市○○區○○路往河邊北街方向行駛,行經同路段189號前,欲迴轉往公園街方向,本應注意車輛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路面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迴轉,適有張政道搭載洪思瑜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機車,沿同向行駛而至,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張政道因而人車倒地,致張政道受有右側前胸壁挫擦傷、右側肩膀挫傷、右側腕部手肘挫傷、左側膝部及左小腿挫擦傷及下巴挫傷之傷害;洪思瑜受有雙側性大腿擦傷及左側足部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張政道、洪思瑜訴由新北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陳宏榮於警詢及偵訊│全部犯罪事實。│││時之自白。││├──┼───────────┼────────────┤│二│告訴人張政道、洪思瑜於│全部犯罪事實。│││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佐證上開犯罪事實。│││路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暨車││││損照片20張││├──┼───────────┼────────────┤│四│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診│告訴人2人因本件交通事│││斷證明書2紙│故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宏榮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檢察官吳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