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4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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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守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90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守銘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得之電纜線11公斤及
不鏽鋼材15公斤,已實際發還給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在卷可按(見107年度速偵字第155號卷第23頁),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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