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94號抗告人甲○○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三明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394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件抗告意旨同時陳稱請法院告知應提供何種文件才能明確裁定等情。經查本院前係以原告即抗告人之起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本件原告除非能就本院判決正本所載之理由提出具體反證,否則並無法變更其顯無理由之情形;況且,本件原告之上訴,亦已因不合法而駁回在案,本案程序應已告一段落。因之,抗告人若真有因不懂訴訟程序以致無法善用相關程序及妥適準備應訴之資料,抗告人可就近至住、居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法院服務中心)詢問相關程序,若確有經濟困難,亦可就近洽詢地方法院服務中心轉介【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提供協助,或可得到適當協助,而非因循錯誤方式,一再重複主觀之期待,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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